易中天中华史:隋唐定局_第7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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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7节 (第3/4页)

在于分割相权,只不过方式不同。两汉的办法是三权分列,丞相管行政,太尉管军事,御史大夫管监察。唐代的办法,则是相互制衡,中书管出令,门下管复核,尚书管执行。尚书有行政权无决策权;中书有决策权无审核权;门下虽有审核权,却既无行政权,更无决策权。

    ??结果,谁都不能一家独大。

    ??权力制衡的结果,是尚书省亏损最多。尤其是唐玄宗开元以后,左右仆射不再加授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”头衔,从此彻底退出宰相行列。与此同时,政事堂行文则改用中书门下之印,三省体制变成了中书门下体制。

    ??直到这时,政事堂才由国务委员们的会议厅,变成了帝国政务的运作中心,多少有了“国务院”的意思。但,终有唐一代,都没有两汉相国或大司马那样的职务。权相李林甫和杨国忠的大权独揽,只是特例,不是制度。

    ??因此,即便政事堂是中央政府,也是有政府无首脑。

    ??这就为后来的政治体制变革留下了伏笔。宋代,三省合为政事堂,与管军事的枢密院、管财政的三司并列,构成所谓“二府三司”体系。元代,又废除尚书、门下两省,让中书省、枢密院与御史台成为三大并列机构。最后,中书省也被朱元璋撤消,宰相制度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。

    ??隋唐政改的意义,岂容小觑?

    ??权力的制衡

    ??表面上看,从两汉到明清,皇权政治与官僚政治一直在相互较量,相权也一直在被限制和削弱,其实并不尽然。真正取消相权是在明清,结果是明专制清独裁。两汉和宋元则更多地着眼于分工:汉是行政、军事和监察,宋是行政、军事和财政,元又回到行政、军事和监察。

    ??这种方式,可谓“寓分权于分工”。

    ??特殊的是隋唐。

    ??隋唐更看重的是权力的制衡而非职责的分工,这一点唐太宗说得非常明确。他说,中书省起草的法令,门下省一定要认真审核,因为没有谁是绝对正确的。如果顾忌个人恩怨和脸面,做出民怨沸腾的错误决策,那就是亡国之政。[11]

    ??无疑,这是清醒的认识。

    ??更难得的,是还有制度的保证。

    ??首先是逐步取消了尚书省的决策权。尚书省资格老,人员多,权力大,又是执行部门。如果参与决策,其实会有相当大的发言权。要知道,就连六部尚书,都与中书门下的长官平级(均为正三品),更不用说尚书令和仆射。他们参加政事堂会议,倘若从自己的部门利益出发,岂不麻烦?

    ??也只有让他们靠边站。

    ??这就把立法与执法、决策与行政分离开来。部门利益无法在决策层得到体现,中书门下可以放开手脚。但,没有执行部门的参与,中书门下的决策会不会脱离实际?起草法令的权力在中书省,谁能保证他们就不犯错误呢?

    ??于是,又有了进一步的制度设计。

    ??新制度的高明之处,是为中书和门下两省各自安排了至关重要的中级官员,即中书舍人和给事中(给读如几)。中书舍人隶属于中书省,定员六人。给事中隶属于门下省,定员四名。官阶都是正五品上,却秤砣虽小压千斤。

    ??中书舍人为什么重要呢?因为他是文件的起草人。而且按照唐玄宗开元二年(714)宰相姚崇的改革方案,但凡遇到国家大事,中书舍人都要畅所欲言,写出各自的提案,并杂署其名(张三的名字签在李四的提案上,李四的名字签在王五的提案上),叫“五花判事”。 [12]

    ??这就是“匿名制”了。中书舍人既可以各抒己见,长官中书令和副长官中书侍郎,在审阅文件草案时也就能够不带成见,甚至能将不同意见一并向皇帝汇报。因此,除非故意捣乱或存心渎职,中书省起草的文件不至于太不靠谱。

    ??何况还有门下省把关。

    ??门下省的把关人除了长官侍中、副长官门下侍郎,还有给事中。给事中有封还权、涂改权和批驳权,哪怕皇帝的敕令也不例外。元和年间,给事中李藩就在唐宪宗的敕书上写过批语。当时有人说,你的意见怎么能写在圣旨上?李藩却回答:另外找张白纸写,那还叫批驳吗?[13]

    ??给事中的分量,可见一斑。

    ??毫无疑问,李藩胆敢在圣旨上写写画画,并不因为他是李藩,只因为他是给事中;给事中有分量,则又由于门下省有权力,包括审核权和副署权。审核权是针对中书省的,副署权却是针对皇帝的。没有门下省官员的副署,敕令就没有法律效力。因此,副署便成为制约皇权的有力武器。

    ??魏徵就使用过这项权力。

    ??武德九年(626)十二月,唐太宗听信封德彝的建议,要征点十八岁以下的男孩子当兵。当时他签署的敕令已经送到门下省,魏徵却死活不肯签字。结果,逼得李世民认真听取魏徵的意见,终于收回成命,从而避免了错误。[14]

    ??唐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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